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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经济协会的思考
www.nmgnews.com.cn   2008-01-04 09:45  【打印本页】 【字体:  】  【关闭

作者简介:宋志成,男,汉族,民革党员,研究生,清华大学经济学专业毕业。荣获过民革全国优秀宣传干部荣誉称号,曾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赛罕区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发表论文数十篇,研究方向:职业教育、非赢利组织等。

  从组织性质上说,西部地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属于行业协会中的一种,属于第三部门,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科技化和专业化的一种新的有效的组织形式。是在我国广大农村出现的一种农民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自愿组成的一种互助性合作组织。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以非官方的民间活动方式为农民提供各种服务的市场中间服务组织,是中间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承上启下的中间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有利于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是适合当前农村形势要求的一种组织创新。它的出现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政府改革的必然结果,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它的产生发展不仅适应了农业生产要求,适应了国际市场的要求,而且适应了当今农民奔小康的要求,搞好了,可以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创出一条新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西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方面:

  一是农户自愿联合。农户依据共同利益制定协会章程,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农户自由入会,自由退会,不受约束和限制。

  二是专业性强。协会多以某一类产品为龙头,将从事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某一环节中的农民组织起来,形成了具有互利特点的共同体,如马铃薯协会、小香米协会、林果协会、渔业协会等等。

  三是以服务为宗旨。协会有针对性地提供产、供、销过程中的服务解决了一家一户做不了、做不好的事情。

  四是互利互惠。协会使单个的生产农户有效组织起来,互帮互助,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产品价格,增加了农民收入,提高了农业效率。

  五是民办、民管、民受益。协会从成立到其发展壮大,没有其外来的干预,会员按照章程实现自我管理,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目前,在农村中有许多组织,如集体企业、合作社、供销社等,协会与他们究竟有何不同?很多人对此模糊,尤其合作社与协会之间很难识别两者的区别,以致于许多人把它们混同起来对待。这个问题非常重要。经查阅了很多资料,并研究分析了国内外农业经济协会和合作社情况,初步认定,经济协会具有不同于合作社等其他组织的性质,必须把它们严格区分开来。

  我国《农业法》,以及中央和地方对农村工作文件都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组建和发展提出单独要求,如:中发(2003)3号文件明确要求,要积极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从这些规范性文件中可以得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指在广大农村出现的一种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等原则组成的互助合作性组织,在农林牧副渔领域服务于生产、加工、销售的社会团体,属于行业性社团组织范畴。而农村合作社等则属于集体合作经济组织,是经营性的企业组织。

  具体讲,农业合作社的主要组织原则包括:要到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照章纳税,承担经济和民事责任,属于集体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权责比较明确,根据入股年终分红,当然,农民可自愿入社;国内外的合作社主要集中在流通领域,也可以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社员在权利上是平等的,每个社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合作社要提供定期对社员进行培训等服务。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组织原则是:会员(包括团体会员)自愿加入,自主开展工作,属于行业性社会团体、典型的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以服务为主,由民政部门统一归口登记,实行双重管理的体制,注重行业调查,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定期为会员提供咨询和培训;因地制宜,根据区域的特点建立和发展,并且有区域内的唯一性等。可见两者虽有相同处,但显然是不同性质的组织,合作社可以加入到协会中去,而协会不可能是合作社的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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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作者:宋志成   编辑:刘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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